深圳市医院管理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医院管理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Hospital Manager Association(缩写SHMA)。
第二条 是由深圳市的医院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提高医院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为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服务。医院管理者协会立足深圳,致力于各医院之间、医院管理者之间交流互动的平台,为医院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医院管理的研究、医院管理学科、医院建设及发展做探索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3号富诚科技大厦三楼西侧,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对医院和医院管理者的服务工作;
(二)开展医院管理学术研究和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调研,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论证和咨询;
(三)编辑出版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宣传有关的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医院管理人才,提高医院管理者的素质;
(五)评选、推荐、表彰优秀医院管理成果和优秀人才;
(六)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院标准的论证、评审及监督管理工作,为医院管理提供人才培训、决策论证、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
(七)为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引进进行咨询论证服务,对医院建筑及常用仪器设备等进行质量分析与评价;
(八)组织会员开展自律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政府反映医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促进医院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及区域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服务实体,开展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和会费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各级医疗机构任中层以上行政管理工作者;卫生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医疗卫生管理岗位工作者;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高等院校医院管理专业教职员、科研人员;各有关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及参与医疗机构投资建设的各行业专家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已经退休或因工作变动离开医院管理岗位者,本人愿意并提交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卫生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3.与医院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机构;
4.相关学术团体;
5.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三)荣誉会员
为医院管理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热心社会公益的企业人士可聘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
为医院管理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以及热心社会公益的企业可聘为本会荣誉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荣誉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说
个人会员:卫生系列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机构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其它系列个人会员100元/年。
单位会员:
1.三级医院(或相当规模医疗机构、大型企业):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5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0元/年;会员单位15000元/年。
2.二级医院(或相当规模医疗机构、或中型企业):副会长单位2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2000元/年;理事单位18000元/年;会员单位13000元/年。
3.一级医院(或相当规模医疗机构、或小型企业):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元/年;会员单位8000元/年。
四、市属卫生行政事业机构: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2000元/年。区属卫生行政事业机构: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五、门诊部(或医生集团、或微型企业):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2000元/年。
六、诊所:理事单位3000元/年;会员单位1000元/年。
(企业规模按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
单位会员暂时性经营困难,可向协会申请减免部分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本会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也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组织制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方案;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草拟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因人事变更提出辞职的,其产生的相应职务空缺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有关的业务工作,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